2017年4月28日 星期五

是非對錯今始定:到底誰在詐欺誰?

在心廟修行,學到最多的就是吳易翰及李麗華二位老師的智慧,其中一句最常聽老師說的就是:修行,不是修沒有事,而是修如何處理事!

這些當時曾經拜師的師兄姐,在跟我們一起共修的過程中,表現出來是這麼的虛心受教,是這麼的願意改過向上,但後來卻因為個人的私慾,不僅背棄自己的信諾,選擇離開老師、攻擊老師,還運用法律的不斷訴訟、媒體的不實報導,企圖想要達成其毀師滅道的目標。


這位曾小姐不服一審輸了,繼續上訴,現在,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出來了,結果是:上訴駁回,而且不得上訴。

在這裡,我把整份判決書揭露出來,法官已經判決說老師並沒有對學生有任何詐欺行為,而我從這份判決書的說明,更清楚的了解法律的精神。事實上,我敢大聲的這麼說:這根本就是無良的學生在詐欺老師的智慧。

請看內文:


第 1 頁:「主文」開宗明義即講出結論:上訴駁回。

接下來的事實部份,或是應該說「內文」才對,首先是先講程序問題,也就是這個上訴合不合理。

基本上,這是人民的權利,所以:准許。

接下來,就是雙方的陳述了!

第 2 頁:就是上訴人的說詞了。

主要重點就是說:我很可憐,我什麼都不懂,是誤判、因為愛女心切,又有人保證,群眾力量…最後才驚覺受騙…

為了要把錢要回來,所以運用弱者的形象,來博取法官及社會大眾的支持!但這些錢都是她當初答應要付的,怎麼現在不僅不承認,反而做出這麼大的動作呢?

真相是什麼?老師在心廟每日一句上曾說過:加害者只是幫你的生命種下一個悟的契機。讓我們接著看下去…

第 3 頁:就是我們老師的說法。

這裡要特別感謝我們有一位好的律師:詹振寧律師,雖然我們知道我們坦蕩蕩的,但在法律的攻防上,還是要有一定的邏輯才行,這就要感謝詹律師這位大貴人的協助了,我整理如下:

1、都是上訴人主動要求參與的。

2、每次參加活動繳費前,都有足夠的考慮時間。

3、上訴人拜師後,已經學到很多技能,還到友宮擔任副主委,也有幫信者辦事加持。

我先不在此多加評論,不過,看判決書,真的會增加很多法律常識。

第 4 頁:延續第 3 頁的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

1、有故意過失不法行為且與損害有因果關係。

2、這也是最重要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必須對侵權行為負舉證責任。

特別是第2點,曾小姐想要舉證的方式,一、就是她的一面之詞,二、就是她有聯合幾位同樣背叛師門的舊弟子,但這些人因為對老師有恩怨,所以說的話很多是假的,在法庭上法官也不採信。

而比較關鍵的就是我們這些一起拜師的弟子了。

第 5 頁:雙方之供詞。

因為告老師的這些人,表面上看來是想要錢,但是很顯然的,是一群人有特殊目的而在一起操作,所以,法官說他們的證言未可逕信,也無傳訊之必要。

可參酌這篇:那裡來的大師兄?

在心廟修行,都是拜老師為師,目的很單純,是為了讓自己好,所以大家互稱師兄姐,沒什麼位階之分,而我們這些一同拜師的師兄姐,因為每次閉關活動都一起參與,有所見所聞,當然就是強而有力的證人了!

拜師的儀式大家都有參與,是公開的,有誓言的,老師並不會特別承諾某人說要幫忙做什麼?或達到什麼目的?是否會改變,是否能變好,端看自己能不能運用老師所教的智慧,而不是躺在家裡就PON的一聲變好了。

又不是變魔術…

第 6 頁:拜師弟子所見所聞1。

老師最常說的就是:拜師,只是取得被罵的權利。

當然,對身為弟子的我們很清楚的知道,會想拜師,就是希望能夠更好。而老師會罵我們,就是因為看到我們的美好而不斷的提醒我們,因為在修行的路上,只要是人,就一直都會有惰性跑出來,若老師不罵我們,那就代表放棄我們,我們的人生要如何才能更上一層樓?

誠如我們其它師兄姐所說,每個人會拜師無非是希望未來的生活變好,而在吳易翰及李麗華二位老師這邊看到希望,再加上真的看到很多人有改變,也變好了,所以才想拜師,希望自己的能力能夠更強。

而以我真實的經驗,現在的收入是以前的數倍,所以真的也變強了…

第 7 頁:拜師弟子所見所聞2。

從內文可看出,我們拜師後是快樂的,不只是我們,這些告老師的人,當初拜師後也是快樂的,因為真的有學到很多東西,生活上有很多困難也真的得到解決。

後來會反悔,因為這些人認為該學的都已經學到了,原先困頓的生活也改善了,開始會想跟老師計較了,所以想把付出去的錢要回來!

錢,本來就是每個人的慾,我看這些告老師的人本身有的也開宮辦事,有的在宮廟服務,顯然是信神的,但這些人竟然為了要錢回來,在法庭上可以完全推翻神明、推翻自己的信仰、對天地神明的承諾竟然敵不過金錢的魔力!

第 8 頁:拜師弟子所見所聞3。

因為我們跟上訴人之前是同修,所以有很多時間聊天,所以,我們非常清楚一切都是她自願的,只是她現在反悔,所以開始說謊!

在心廟的每日一句有說:生命的本質,就是一趟發現之旅,所有發生的事,都是為了幫助發現自己。

老師說,不用因為她們說謊話而生氣,要想一下我們自己有沒有這麼做過,自己曾經承諾要做的事,之後又反悔不做,這就是對自己說謊!

第 9 頁:開始法官的看法1。

法官也明白指出,上訴人於拜師過程中已經習得部份技藝而得實施,難謂被上訴人所述盡為虛晃。並且法官也理解,拜師之後尚需視學生之努力成份,並非拜師儀式完畢後,即可靜待結果之改善或解決。

所謂慾望是無止限的,能把慾望當做驅使自己前進的動力,那是對的,我判斷這些人,一方面是認為自己已經學夠了,不想再繳費了;另一方面也是想要壯大他們自己經營的宮廟,所以才會合在一起來告老師。但是為了達到慾望而用這種誣告他人的方式,不僅不會達到目的,欺師等同滅祖,是會讓人厭惡,也更瞧不起她!

再看下去…跟一審的說法很像…

第 10 頁:法官的看法2。

跟一審的說法非常像,請看:一審判決書

法官主要針對上訴人:1、有一定學歷。2、有足夠時間考慮。3、有學到用香加持的技能且已經在宮廟中使用。4、無法證明拜師前有承諾治病的事。

以上四點便足以證明上訴人被詐欺一事是不實的控訴,雖然刑事檢查官以詐欺罪名起訴被上訴人,但這位法官的邏輯是很清楚的,綜觀所有證據,皆難認定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有詐騙之侵權行為。

因為老師對他所傳的道非常篤定,或許對某些人來說不能接受老師的操作方式,但這種經營模式僅於道德層面之討論,跟詐術無關,且事前事後會跟信者講的非常清楚,所以也根本不是詐術。


第 11 頁:法官的看法3。

這一頁有討論到一點:不當得利。

曾小姐認為她繳了不到四成的拜師費,但女兒的病卻未變好,所以要求老師退費給她。但實際上,曾小姐之所以會拜師,根本就是因為想學老師更多的智慧與技能,而因為拜師,她也已經參加過很多只有弟子才能參加的活動,也學會了很多修行法門及宮廟的技巧,也在外面宮廟當副主委,現在故意用女兒的病沒治好來當反悔退費的理由,說的過去嗎?

最讓人生氣的是,竟然用誣衊老師的方式來要錢,不過法官明察秋毫,明白點出上訴人不得以女兒之疾病仍未痊癒做為不付錢的理由,甚至以此來解除契約更是難認有據。

所以,法官也明白的指出來一點:上述人並未合法解除與被上訴人間關於祭因果活動及拜師所成立契約關係,等於是片面毀約,而我們老師把該教的都不藏私的教給了這位曾小姐,我認為,這根本就是曾小姐想要詐欺老師的智慧,老師應該要求曾小姐支付所有拜師費才對。


第 12 頁:結論是不得上訴。

就像之前所說,這位上訴人曾小姐先是答應老師說要付拜師費,所以老師同意將所有修行法門及宮廟技巧都教給她,當她學會後竟然出爾反爾,不只片面毀約未繳清尾款,還到法院誣告老師,意圖把老師塑造成宗教詐財的罪犯,而報章媒體也不願查明真相,把我們這個團體講的相當不堪,有不少師兄姐當時真是非常難過!

不過老師說:失意是用來體會天意,不是用來痛苦的。所有的人劫,都是為了讓我們可以有更深刻的體悟,經過了這一次的考驗,從老師的應對態度及事件之後的發展,除了讓我對法律及媒體有更深一層的認識之外,對我所學的「道」也有了更堅定的信念,我已經看到了更光明的未來,也歡迎大家來尋找自己的光明大道!

歡迎參閱,請點:心廟每日一句


後記:

我對這些人,基本上是非常不具好感的,但老師也常說,即使是對我們非常不友善的人,甚至是要置我們於死地的人,都是我們心廟工程隊的隊員 (請參考:心廟工程隊的精神),沒有這些人,我們也不會一再的自我檢視與自我成長,所以,老師也說,若將來這些人選擇回來跟我們一起修行,我們還是要接受他們,因為修行,就是修心靈的開闊度,頻寬變得更寬,能融合更多不同的事件…就像我們心廟的哲學一樣:無盡無極,以敵修己,以此學心,天地萬物,皆為我用,老師真的很了不起,而這一點對現在的我來說還做不到…就把它當做是我持續努力的修行目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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